(注:广元市林业行政执法权力目录的调整与国家、省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保持一致。)
广元市林业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行政处罚) | ||||||
编号 | 事项名称 | 权力依据 | 行使层级 | 责任(指导)部门 | ||
省 | 市 | 县 | ||||
血吸虫病防治及退耕还林类行政处罚(3项) | ||||||
1 |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或者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2 | 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森林资源类行政处罚(20项) | ||||||
4 | 对非法购买、擅自移栽(植)、砍伐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者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5 | 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以及保护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6 | 对其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7 |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未制定保护方案或未采取避让措施的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8 | 对未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9 | 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10 |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11 | 对长江水源涵养林体系的林木进行皆伐的处罚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12 | 对采伐和损害长江水源重点保护地区植被的处罚 |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13 | 对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14 | 对临时占用林地修建永久性建筑或期满一年后未恢复植被或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15 |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16 | 对在幼林地 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17 | 对毁坏森林、林木(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18 | 对非法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19 | 对违法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20 | 对滥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21 | 对盗伐林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22 | 对拒绝、阻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23 | 对擅自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或擅自移栽并已将其栽种的处罚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草原类行政处罚(12项) | ||||||
24 | 对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 《草原法》第六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25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草原法》第六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26 |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 《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27 | 对违规在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活动的处罚 | 《草原法》第六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28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 《草原法》第六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29 |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草原法》第六十九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0 | 对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 《草原法》第七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1 | 对违反草畜平衡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2 | 对经营性采挖天然草皮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3 | 对采集甘草和麻黄草造成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处罚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4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不按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出售甘草和麻黄草的处罚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35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处罚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野生动、植物类行政处罚(23项) | ||||||
36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37 |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38 | 对违法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39 | 对违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0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1 | 对违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2 | 对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3 | 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4 | 对违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5 | 对违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6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7 | 对违反相关自然保护区域规定、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48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49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0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1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2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野生植物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3 | 对破坏野生植物生长环境的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4 | 对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5 | 对大熊猫借展期间借出方或者借入方违反规定的处罚 | 《大熊猫国内借展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6 | 对非法加工、利用、转让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者邮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7 | 对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58 | 对非法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益鸟,或者在人口聚居区捕捉猎杀鸟类、采集鸟卵、捣毁鸟巢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湿地类行政处罚(4项) | ||||||
59 | 对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0 | 对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1 | 对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2 | 对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湿地的处罚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自然保护地类行政处罚( 33项) | ||||||
63 | 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建立护林防火组织,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设备,划定禁火区和防火责任区,设置防火标志牌,且拒不纠正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4 | 对在森林公园内不按指定地点经营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5 | 对乱刻乱画、污损森林公园内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6 | 对在森林公园禁火区吸烟或用火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7 | 对损坏森林公园内林木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8 | 对未按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擅自在森林公园内兴建工程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69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0 |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1 | 对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2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3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4 | 对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5 | 对违反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相关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6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7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8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的;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的;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79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0 |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1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2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非法占用风景名胜区土地;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攀折树、竹、花、草;敞放牲畜,违法放牧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3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一般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4 | 对未取得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经营重大项目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5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6 | 对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重大项目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或者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7 | 对进入风景名胜区内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或者未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停泊的处罚 | 《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8 |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89 | 对在世界遗产核心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90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违法建设的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91 | 对在世界遗产保护区、缓冲区未经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92 |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核心保护区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及各类培训中心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93 | 对在世界自然遗产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区、缓冲区未经省人民政府世界遗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进行建设的处罚 |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94 | 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利用地质遗迹,对其造成危害或破坏的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95 | 对违反《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防沙治沙类行政处罚(5项) | ||||||
96 | 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97 |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98 | 对不按照沙化土地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99 |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100 | 对在沙化土地综合治理区内砍挖林草植被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等破坏植被的处罚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生态保护修复科 |
种苗类行政处罚(18项) | ||||||
101 |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2 | 对销售、供应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3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4 |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5 |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6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及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7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及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8 | 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09 |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0 | 对未按规定程序引种或者调运种子的处罚 | 《四川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1 |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者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2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3 |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4 | 对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5 |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6 |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7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8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及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森林草原防火类行政处罚(13项) | ||||||
119 | 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或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0 | 对草原防火未采取防火措施、未安装防火装置、丢弃火种、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和未按照规定用火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1 | 对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处罚 |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2 | 对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等设施设备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3 | 对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或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4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生产性用火未采取必要防火措施的处罚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5 |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6 | 对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7 | 对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8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29 |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30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131 |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防火科 |
新品种保护类行政处罚(2项) | ||||||
132 | 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林业产业和科技科 |
133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林业产业和科技科 |
检疫类行政处罚(10项) | ||||||
134 | 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与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35 | 对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36 | 对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37 | 对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38 | 对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39 | 对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40 | 对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41 | 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被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42 | 对违规引起发生国家、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情形,或发生了境外新入侵、境内新发现的能迅速扩散蔓延,并对林业植物及其制品造成严重威胁、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疫情扩散的处罚 |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143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林地发包类行政处罚(1项) | ||||||
144 | 对没有按法规规定发包农村集体林地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规划改革和政策法规科 |
广元市林业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行政强制)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强制依据 | 行使层级 | 责任(指导)部门 | ||
省 | 市 | 县 | ||||
森林资源和种苗类行政强制(13项) | ||||||
1 | 责令停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2 | 限期恢复擅自移栽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 | 《四川省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4 | 代为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5 | 限期对期满后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6 | 限期恢复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7 | 责令停止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限期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8 | 责令限期改正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二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9 | 责令停止在幼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限期补种树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10 | 对拒绝、阻挠(碍)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八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1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
12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1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七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森林资源管理科 |
草原类行政强制(1项) | ||||||
14 | 强制拆除在草原上违法修建的建筑物,代履行恢复草原植被义务 | 《草原法》第七十一条 | × | √ | √ | 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保护类行政强制(3项) | ||||||
15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违法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的破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16 | 限期恢复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17 | 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或者恢复原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科 |
湿地类行政强制(4项) | ||||||
18 | 限期恢复因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破坏的湿地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19 | 限期恢复因擅自排放湿地蓄水、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设施破坏的湿地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20 | 限期恢复因擅自围(开)垦、烧荒、填埋破坏的湿地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21 | 限期恢复因非法占用破坏的湿地 | 《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自然保护地和湿地保护科 |
防沙治沙类行政强制(1项) | ||||||
22 | 责令限期治理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严重沙化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 | √ | √ | 森林资源管理科、生态保护修复科 |
新品种保护类行政强制(1项) | ||||||
23 |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林业产业和科技科 |
检疫类行政强制(2项) | ||||||
24 | 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25 |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查封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 √ | √ | √ | 市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广元市林业行政执法权力目录(其他行政权力)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行使层级 | 责任(指导)部门 | ||
省 | 市 | 县 | ||||
森林草原防火类其他行政权力(1项) | ||||||
1 |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 | 森林防火科 |
检疫类其他行政权力(1项) | ||||||
2 | 向森林、林木经营单位或个人下达森林病虫害除治通知书 | 《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 | √ | √ | 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种苗类其他行政权力(1项) | ||||||
3 | 对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满6个月未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满一年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 √ | √ | √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科 |